📒讀書筆記:王礽福著,《微讀聖青-遇見聖經人物的徬徨少年時》,2025年6月,葡萄紙文化(張勝為撰寫,25之10:以撒-信心命案的倖存者,2026/06/28)
創世記22:1-19
1.佳句摘錄:
(1)大家都尊稱以撒的父親為信心之父。然而信心之父之所以稱為信心之父,乃因他曾決意親手殺子,奉獻為祭。如果你是信心之父之子,每次聽人稱呼令尊翁為信心之父,你又作何想?要哈利路亞讚美主嗎?當人人都說要學習信心之父,你會不會驚恐症發作,擔心個個都想置你於死地?
(2)猶太拉比認為故事發生在以撒三十七歲時,因他母親撒拉就在那一年去世,而死因正是得悉兒子幾乎遭活活宰掉後,驚嚇至病死。不能說不可能,但經文既一再稱他為「孩子」(創二十二5、12),視之為足以背柴上山的少年十五二十時,似乎較為穩妥。約瑟夫的《猶太古史》則說是二十五歲,聊備一說。
由於事件很嚇人,創世記作者一開始即強調這是個「試驗」(創二十二1),以免那些只看標題和首段的讀者,不看全文即指責上帝殘暴不仁——當然,這對隸屬投訴科的同仁來說是無用的,他們的職責就是質詢上帝。
(3)你若覺得獻人為祭匪夷所思,那是因為少年你太年輕了!獻嬰祭的確是古代迦南的宗教習俗,以表明獻祭者單單信賴神明,即或從此老無所依。古人相信,神明有權賜下兒子,就有權取回性命,人亦有責任將其獻上。
這就有趣了。你若單單閱讀聖經,自然覺得此事驚世駭俗,但若身處古代迦南,便明瞭這不過是另一樁案例。亞伯拉罕心痛歸心痛,不致認為此事不可能;以撒乖巧歸乖巧,不致無知與無感。
(4)除了上帝知道了亞伯拉罕敬畏祂,我們也知道了耶和華信仰不搞獻嬰這類邪惡儀式。此事不是特例,而是成了通則、案例、典範,成了律法明文禁止之事(申十二31,十八10;利十八21)。即使明文禁止,日後以色列歷史中仍然出現過焚燒子女為祭的惡行,但我們清楚知道那絕非耶和華的心意(耶七31)。耶和華信仰與迦南文化,從此楚河漢界,壁壘分明。
撇開傳統的信心論述,亞伯拉罕獻以撒一事給我最大的反省是:如果最終天使沒有快馬加鞭高呼「刀下留人」,那麼信心愈大,命案愈大;這次可以因信心而殺子,下次可以因信心而殺全家嗎?殺全家不是比單單殺子更具信心嗎?信心不必拚大小,信心大小並不重要,真正重要的是信心的對象。如果亞伯拉罕信奉的對象不是耶和華上帝,他的信心不就痴心枉種嗎?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,而信心若搞錯對象就真的會死人。
(5)幸好,上帝要的是以撒的生命,不是性命。但即使上帝沒有真的要了他的命,亞伯拉罕大概也知道,這個兒子從此就在上帝的看顧下,走他自己的路,有屬於他自己跟上帝的關係。事實上以撒的確擁有迥異於亞伯拉罕的屬靈氣質。日後當他的水井一再被人塞住、奪去,他一退再退,一再挖井,直至別人不再與他相爭,他就喜孜孜把那口井起名叫利河伯,即「寬闊」的意思,並說:「耶和華現在給我們寬闊之地,我們必在這地興旺。」(創二十六22)
亞伯拉罕驍勇善戰(創十四章),以撒則退一步海闊天空。有些人的氣質比較耀眼,有些人則比較不顯眼。一個人有一個人的命,每個人的路都不容易走,亟需上帝的看顧。然而若能順著自己的秉性走下去,也很可能得著屬於自己獨特的信仰經驗與信仰詮釋。
2.心得:
(1)亞伯拉罕獻以撒的記載歷代以來引起許多的討論,也留下許多問號(福哥的標題取得真有意思:「信心命案的倖存者」)。丹麥作家齊克果認為獻以撒的事件超過理性所能抽絲剝繭:「信仰,恰恰就始於理性終結之處(Faith begins precisely where thinking leaves off)。」(取自《恐懼與顫怖》)
(2)不過上帝確實有細緻的安排,這是一個多層次的「試驗」(test,或作「考驗」)。最終的結果是上帝要彰顯自己是預備與看顧的神,而不是好留人血的暴君/邪神;由此與當時流行的迦南宗教分道揚鑣(不只迦南宗教殘忍、世界各國都有奇怪的信仰儀式,如馬雅文明也有剖心獻人祭、中國戰國時期的「河伯娶婦」等等,都讓人匪夷所思)。
(3)福哥提醒我們信心不用比大小,更不可胡亂拼湊使用(「信心愈大,命案愈大」)。信靠上主、一生追尋祂的旨意是我們需學習的,而我們信的這位主是「慈愛與公義」的。
(4)以撒的個性大概是三大族長(其他兩位是亞伯拉罕與雅各)最「軟弱」的;至少從人來看,他並沒有甚麼雄心壯志與霸氣。但又有何妨?他走出了自己的寬闊,不需要躲在父親巨大的陰影之下。

(Philippe de Champaigne, Public domain, via Wikimedia Commons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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